人民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毛磊、秦佩华)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法草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有居民海岛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污染物的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禁止在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有常委委员提出,对违规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在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些沿海地方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已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为集体所有,建议对此予以考虑。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在法律中对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和妥当的,对草案的上述规定以不作改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