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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10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丛斌委员说,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应该和立法题目相吻合,我们的题目就是“海岛保护法”,核心内容是海岛保护,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关于海岛保护方面的。在总则第1条“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海岛保护的范围。根据这一点,第1条目的就是两个:一是生态系统的保护,二是合理的开发。带有很强的经济色彩,这样的话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交叉的问题,也就是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凡是涉及到部门交叉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的社会功效都不满意,互相扯皮。因此我建议既然是海岛保护法,我们就围绕着海岛保护去立法,把第1条里面的“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删掉,这不是我们保护的内容。

    赵可铭委员说,第1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但第2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马上就突破了第一条的内容。此外,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自然形成”这几个字,建议删去。还有第4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对的,但是反过来说,有居民海岛难道就没有国家所有权的问题吗?第6条讲了生态保护,其中规定了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又不涉及无居民海岛,实际上无居民海岛上也有生态保护的问题。

    朱文泉委员说,第1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周边”没有解释,在附件当中也没有解释,是海岛周边可见的周边,还是领海?毗邻区?我建议把“周边”改为“管辖”。第35条,都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一点重复,建议把这两段文字合并在一起,可以合并在第5条中。第8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这个口子开得太小,我们的教育应当和《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一致起来。眼光一定要远,不仅仅是海岛保护意识,要有海洋保护意识,海洋开发和保护并举的意识。

    庄先委员说,第2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是无居民的小荒岛,像我们所在会议室这么大的小荒岛也叫海岛,像一个省那么大的海南岛也叫海岛,他们之间千差万别。建议最后加上一句话,即“省级及设区市以上所在地的海岛另行规定”,这样修改会比较严谨。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那么平均水面的海岛将被丢掉。为此建议把“高潮位”删掉。第3条第2款“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面对如今的情况,光写“生态”还不行,建议加上“环境”二字,即“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67条建议都加上“环境”。第6条只讲“海洋主管部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还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以建议把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都写上。

    陈佳贵委员说,总则第4条,我记得上次讨论的时候,有的委员提出,写法不明确,现在的写法,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上次几位委员提出,应该改为“无居民海岛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源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否则还会产生一些歧义,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那有居民海岛属于谁所有?是不是属于地方所有?所以这种写法是不科学的。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6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岛的生态保护工作”。我认为海南也是一个岛屿,建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把海南岛的生态保护同海南省一起规划,这样比较合适,在此需作一个特殊的说明。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7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但草案对违反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

    高之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总则第1条的第3句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些言过其实,建议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定的词语“沿海地区”,修改为“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样比较准确。

    林(全国人大代表)说,浙江省在上个世纪就把一些无居民海岛的林权、土地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核发给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但草案里面把无居民海岛划为国家所有,建议本草案第4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后再加上一点,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张德顺(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第6条第1款增加“国防用途海岛保护工作由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的规定。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防用途海岛通常全岛划为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并由军事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所以建议这个问题要写入法律中。建议在第7条第1款增加“无居民海岛的命名,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这个问题在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2003年颁发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应当征得军事机关的意见。

    吴昌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总则第6条讲到“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他们的职能是重叠的,边界模糊不清,特别是作为省级政权,这些事情是否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不清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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