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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评估信访条例建议稿

来源: 广东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11月14日 09:05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三所高校起草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已于近日完成初步起草工作。11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作全面、客观的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出席,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有关委员会,省政府相关部门与三所高校有关负责同志,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专家、群众代表参加了会议。

  肖志恒:使法规草案更接地气、更符民情

  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所立法咨询服务基地承担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任务,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信访范围过于宽泛、源头预防有所欠缺、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接访工作不够规范、信访秩序时有混乱等问题比较集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针对目前信访存在的问题,立法思路将明确信访功能和定位,进一步完善诉访分离制度,畅通信访和涉诉涉访渠道,规范接访工作与信访秩序,强化源头预防。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表示,对专家建议稿进行评估主要目的在于分析研究、认真讨论,找出一条通过法治轨道解决信访问题的新路子,准确把握信访制度的定位,进一步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加强立法的针对性,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把实践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使法规草案更接地气,更符民情。

  强化信访监督功能
  建议督查督办权转移给人大

  “过于宽泛的功能预期和定位使信访制度陷入困境,建议稿对信访立法定位需调整。”暨南大学课题组负责人表示,信访工作要强化监督功能、弱化救济功能。三个草案建议稿都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机构及其职能进行了梳理,强化人大常委会信访监督职能。

  建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工作委员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领导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并将原本信访局督查督办的职能也转移到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委员会,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信访督查专员并赋予其调查权等制度,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选区内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信访事项,可依法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诉访分离
  信访渠道只是补充

  目前,信访人将大量涉法涉诉事项带入信访渠道,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使信访工作难以有序、规范开展,同时对司法工作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暨南大学草案建议稿体现“行政程序优先、法定渠道为主、信访渠道补充”的定位,最大限度避免了信访对法定受理途径和法定程序的冲击,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现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草案建议稿厘清立法、行政、司法三类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责,规定凡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信访受理范围,对具体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不纳入法院、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同时还细化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事项,主要将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事项纳入到信访范畴,用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信访机构的信访范围,同时用否定排除的方式列举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首创“共同走访”概念

  现行法规对于三级信访中的复查、复核程序过于原则,暨南大学草案建议稿重点对复查和复核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信访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省法院副院长凌祁漫表示,关于信访办理流程,三个草案都提出复查、复核的程序,此外建议增加一个启动流程。“接待和受理是有区别的,先是接待,然后做甄别,哪些应归法院,哪些归检察院。”

  草案建议稿还创造性地提出“共同走访”的概念,多人以共同走访形式提出同类信访事项,可采取预约受理的方式,凭预约受理单号,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共同走访人为10人以上的,必须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此外,在共同走访预约受理、共同走访的参加、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产生、行为效力、更换,以及共同走访处理的效力等方面予以规范,从程序上有效规范多人走访,有效控制群体性上访的激化。

  弱化行政首长接访
信访数量和息访比例不作考核

  目前,信访人信“上”不信“下”,信访事项处理主要靠领导批示和干预,领导成为“信访专员”。针对现实中一些行政首长在没有充分了解和调查的情况下批示信访事项造成尴尬的情况,三个草案建议稿并没有对领导人的接访、约访制度进行规定,目的在于弱化行政首长接访,减少信访工作中的“人治”色彩。

  草案建议稿还规定在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人针对同一事项向同一信访机构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信访机构不再次受理,避免重复上访,防止滥用信访权,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建立信访后续评估机制,使信访逐步与政绩脱钩,提出信访奖励考核及评价的具体要求,强调“禁止以信访案件数量和息访比例进行绩效考核”。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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