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五到位”
李丽莎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始于2003,已走过7年的历程。在不断的探索中,此项工作逐渐步入了制度化、规范性的轨道,保障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江津区人大常委会从五个方面着力,实现了“五个到位”:
一是组织保障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要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组织保障是先导。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由一名常委会领导亲自抓,由法工委负责备案登记和组织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会审,其它工委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收文、登记、分送、审查意见反馈、归档等具体工作。为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2010年,江津区人大常委会拟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而形成了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的格局。
二是制度规范到位。为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度规范是基础。2003年11月,原江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江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此后7年,随着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颁布实施,随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备案审查办法。现在施行的备案审查办法,分20个条款,对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报送时限、报送的形式要件、审查职责、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上位法的框架下,更具操作性,推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三是依法审查到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保障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重点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围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文件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在合理性审查上,主要审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原则以及是否符合公正、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以及不同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相互矛盾方面加强审查。
四是程序规范到位。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查程序。按照《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区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在通过或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工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在五日内分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办公室进行审查。综合性或者涉及多个工委(办)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工委牵头组织会审。在30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报送机构。工委(办)之间,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法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五是综合协调到位。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前置审查权力,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纠错成本,江津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将监督关口前移,与区政府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切实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面广、特别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区政府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入,并将征求意见稿报送人大常委会,及时征求相关工委的意见,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同时,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特别关注民生类规范性文件的跟踪,以全面掌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区政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作者单位 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