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萌:在1980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了一次座谈会,就专门沟通地方人大常委会这个工作的问题,当时彭真同志还发了一个讲话,他特别提到说,人大不是养老院,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就行了,要行使权力,要工作,这又是针对什么样的现象说的?
张春生:我想这里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它有现实的针对性,它针对什么呢?实际上是针对一部分地方,我们的组织部门对人大机构的组织建设,不是很重视,当成安置性的工作,这样就难开展工作。第二个,也有些过来的同志,本身思想上对这个机构也不重视,觉得反正我是最后一站了,对付对付就可以了,当时有一个说法,老同志不用怕,不到政协到人大,他就是以为过渡一下就退休了,这是一种针对性,觉得你这样想,这样做,是不合适的。第三个含义在哪儿呢?就是他为什么讲形势呢?就是我们的人大现在面临着繁重的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任务,比如地方立法的问题,加强监督的问题,它面临这样繁重的任务,所以你如果用这个心态来对待它,那很难实现《宪法》这样一个规定,这项任务你担负不起来,所以他这个提示非常重要,事实证明,它对于以后我们这个地方人大的建设,不论从指导思想,不论从组织上,都意义很重大。
李小萌:前面您是帮我们回顾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历史过程和背景,这样一级机构设立了以后,它的意义究竟是在哪里?
张春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加上它的工作,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激发了人民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这个权力机关可以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开展立法,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同志感触都是很深的。
李小萌:比如说在立法这个权力的行使上,人大常委会是怎么样做的?
张春生:这个三十年当中,地方人大不论从它的组织还是工作,它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有关的法律进行多次修改,这个修改是体现了这个深入的过程,比如就地方立法来说,1979年把这个立法权只是授给了省级人大,后来又一个发展,就是把立法权再延伸到省会市、较大市,因为这些地方一般的经济总量比较大,人口比较多,又是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把它延伸下去,也有了一定的立法权,但是这个立法权程序上留了一道,就是说它代表大会也好,常委会也好,通过的法律,要报省里来批准,所以这些年地方立法工作搞得很活跃,要按立法总量来说,地方的立法,就从本地需要出发,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是超过了八千件,这些年立法法规做了清理,实际起作用的恐怕要超过七千件,这些法规应该说对于地方的改革也好、发展也好、稳定也好,作用是很大的。
李小萌:刚才您讲了,地方上八千多件新的立法都和地方人大和常委会有关系,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张春生:就它的内容来说,大部分应该说归列成两类,一类就是把法律细化,特别是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法律细化,因为我们这个国家大,沿海内地、城市乡村发展不平衡,有些行政法规、经济法规因为中央规定得很细,在地方行不通,在沿海能实行,内地实行不了,城市能实行,乡村实行不了,这个法规把它细化,细化从实际出发,就变成可执行的东西了。
李小萌:能举一个例子来讲这个问题吗?
张春生:比如说我们的《劳动法》,我们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它是个什么意思呢?现在劳动力进入了市场,雇主、用人单位跟雇员,劳动工资是定合同的,双方商量好了,你月工资是多少,就定下来了,但是为了防止雇主、用人单位过低地压工资,国家从公权力上要干预一道,就是我定一个标准,你再低,不能低于我的最低工资,当时1994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有争议,一种意见说,你《劳动法》,你就把最低工资标准写在法上,写具体了,五百块、六百块,然后各地都执行这个,有什么好处?有利于劳动力的保护,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但是另一种意见说,你这么写行不通,后来我们自己去调查研究,在《劳动法》上写这个,确实行不通,什么呢?它有一个沿海内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当时我们在广东调研,像它是特区,它在珠江三角洲,它的最低工资是比较高的,西部地区,像贵州、甘肃、青海最低工资很低,如果写在法上,一体执行,按照广东的执行,西部地区拿不出来,按照西部地区执行,广东工人就要受损失,所以《劳动法》只能这么说,说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个大原则,但是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这两款配起套来,适合国情,所以这个地方立法起了一个什么作用呢?它对于中央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补充细化的作用,就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变成可以在各地执行的东西,它起了这么一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