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届中国人大新闻奖评选报纸通讯社作品(系列报道和连续报道)一等奖获奖作品

刑诉法大修“探秘”

庄永廉 刘金林 郑赫南 徐日丹 戴 佳 谢文英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9-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容简介

    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91.88%的赞成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决定共有111条,对刑诉法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是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自2003年全国人大启动修改计划到最终修改,历时10个年头,可谓“十年磨一剑”。

    刑诉法修改虽然尘埃落定,但公众对一些内容的修改不太理解,有的甚至误读。作为以记录民主法制进程为己任的检察日报,及时策划推出了刑诉法大修“探秘”这组报道,以四个版特刊的形式隆重推出。除了刑诉法修改历程的背景链接外,这组报道共有21篇,分别对公众关注的重点、焦点、热点问题做了聚焦。比如,对技术侦查为什么要列入刑诉法、“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为什么被误读、为什么对发回重审作限制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到底是否矛盾等问题,通过采访亲历刑诉法修改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解答。专家、学者详细的讲述,记者对背景资料的穿插援引,使这组报道具有可读性,既可让读者了解刑诉法修改的来龙去脉,又有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了解法条修改的意图,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这组报道角度新颖,选取的点既是公众关注的,又是修改的要点(参见“附:报道的文章标题”),可谓抓住了新闻点,起到了释疑解惑的作用,发挥了正面引导舆论的作用;这组报道通过报道修法过程,也让公众了解到立法机关是如何修改法律的,以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过程,尽到了一个法治媒体的社会责任。这组报道刊发后,产生强烈反响,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人大网、搜狐网、凤凰网等广为转载。许多专家学者、司法实务者表示很有价值,这组报道值得收藏、留存。

    代表作

    “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被误读过

    “草案一审、二审期间,人们都关注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条款。”5月9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告诉记者,2011年9月,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不少人认为该条款是法治的大倒退,这是一种“误读”。

    “不通知”范围变窄

    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以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二者的适用条件是一样的。草案一审稿对此作出修改。

    一审稿规定,拘留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此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记者看到,一审稿中,逮捕与拘留的“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一致。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稍有差别,去掉了“等严重”字样。

    上述条款面世伊始,便遭受“秘密拘捕”、“法治倒退”等质疑。“这是一种误读。”王敏远表示,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有碍侦查……不通知”适用于所有罪名,其范围非常广泛,一审稿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让“通知”的范围变宽,“通知的例外情形”变窄,仅限于几类犯罪,是一种进步。

    然而,一审期间,公众对该条文意见较大。2011年8月底至9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征集对草案的意见,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其中,比较多的意见担心,该条款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秘密关押、拘捕,建议“一律通知”或规定“不通知”的最长期限。

    民意被立法机关充分尊重。草案二审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一审期间,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故二审稿新增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一律24小时内通知家属。

    “一方面允许执法机关在侦查很严重的犯罪时,工作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尽量保障家属的知情权。这平衡了侦查的需要以及家属的知情权,现在的写法是适当的。”二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等对这一修改表示肯定。

    “进一步限制”例外情形

    记者看到,新刑诉法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不通知”的情形进一步作出修改。这主要体现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的修改上。

    一审稿、二审稿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通知”情形均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但三审稿、最终通过稿将其改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对此,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在审议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视。”

    “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郎胜说。

    为何删除“原因和场所”?

    现行刑诉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都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时,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

    “草案三审稿删掉了‘原因和场所’,这是否会引起操作困难?”记者会上,有记者提出这一问题。

    “需要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郎胜表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通知”是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实践中,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有时犯罪嫌疑人已请了律师,那么就不需要通知其聘请律师了;有时候,还是需要通知其家属委托律师。

    那么,应“通知家属”哪些内容呢?“一般情况下要通知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郎胜表示,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犯罪,有了犯罪线索,当时据此来通知家属,但事后随着案件进展、进一步的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罪名和后来的又不一致,“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对通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新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不通知”能否设最长期限?

    “有碍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有特定内涵。”王敏远表示,“有碍侦查”是指被拘留人属于恐怖活动犯罪集团案犯,其他案犯尚未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或者被拘留人的家属和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

    王敏远认为,如果几天“不通知家属”,会令一个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警觉,因为此类犯罪组织往往对人身的控制程度很强。如果一个犯罪人的同伙、犯罪组织都已经猜测到他被逮捕了,而他的家属却不知道,此时的“不通知”,对侦查无益,对人权保护有害。

    王敏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不通知”设一个底线,即对“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作出解释,给出一个确定的期限,如“3天、5天后,一律应该通知”。

    (本文刊发于2012年5月14日《检察日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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