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届中国人大新闻奖评选报纸通讯社作品(通讯)一等奖获奖作品

医院不得拒收疑似精神病患者

——解读精神卫生法五大关键词

张伟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9-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为了健全服务体系,10月26日刚刚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关键词一]送诊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立法研究的重点,那么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精神卫生法》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关键词二]诊断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将其留医,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关键词三]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第一种情形,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其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关键词四]鉴定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是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此外,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精神卫生法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还同时规定,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严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关键词五]救助

    调查显示我国残疾人平均收入只达到健全人的54%,精神病患者更为困难,很多人因为付不起费用再次复发,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精神障碍的救助,《精神卫生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基本医保给予资助。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本文刊发于2012年10月27日《工人日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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