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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预算”:民主政治的重要步骤

闫彦明

浏览字号: 来源: 文汇报 2010年1月27日 14:42:21

    日前,财政部向各地财政机关发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各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要求:要求各地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做好财政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和其他相关基础工作;要求规范各级财政机关向同级人大送审的财政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同时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报表以及预算执行和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等。《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政府酝酿已久、群众盼望已久的“阳光预算”制度将有实质性的突破。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告之于民”,财政预算信息应是高度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地制订与发布的,并应持续、动态地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的监督。长期以来,财政信息始终是敏感的问题,改革的阻力也比较大。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等(如财政部于2008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财政局于2009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等),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方财政信息公开领域的整体状况仍不乐观。这突出地表现在,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内企业、组织与公民等不断增长的对地方政府财政信息的需求与地方财政信息披露不足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

    加快“阳光预算”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从当前情况来看,“阳光预算”制度作为“阳光财政”的重要内容,其加快落实与完善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其对我国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也将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财政工作的民主化参与程度,有助于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为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第二,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就政务信息领域的沟通与互动,有助于保护广大公民与企业的根本利益,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三,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助于公民积极合理地参与政府决策的论证过程,有助于推动预算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展,并提高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第四,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助于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寻租等类现象的发生;第五,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各级地方政府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有章可循;第六,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有助于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整体上看,加快建设“阳光预算”制度,是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关键问题之一,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都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建立“阳光预算”制度面临的疑难问题

    此次财政部的《通知》是我国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和谐社会发展、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政府改革的决心。从推出到不断完善,“阳光预算”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涉及各方面利益主体的关键问题,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全面、有效落实仍需要体制、机制、公务员队伍业务素养、居民政治法律修养等诸多要素的支持。结合当前国情,迫切需要对如下问题加以关注并寻求解决的举措:

    1、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问题。《通知》对各地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作出了统一的要求,应当说这可能就是今后各地公开预算信息的底线和基本原则。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区域,可以在贯彻、落实《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时候,率先采用较高的标准,并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更为多样的公开方式;条件不够完备的区域,也应积极借鉴发达区域经验,逐步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2、公开性与保密性统一的问题。虽然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已成为改进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许多内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而不宜向社会各界公开,因此在推进“阳光预算”制度的过程中,还必须坚持公开性与保密性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内容、范围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各地方政府推进“阳光预算”就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有序、及时地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3、主动性与互动性的问题。加强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要积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与互动性,从而提供好便民信息服务。主动性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主动、及时、多渠道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向社会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互动性是指财政部门建立与企业、居民等动态、及时的信息问题沟通机制与渠道,如建立信息发布部门、完善信息发布网络渠道等,从而积极稳妥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和保密工作。

    4、短期与长期的问题。地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政治法律和专业知识修养不断提高,“阳光预算”制度需要逐步向更为透明、公开的高级阶段迈进。在此过程中,要有效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在短期内,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地方情况出台操作办法细则;在中长期内,随着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不断完善、公民素质不断提高,要逐步过渡到一般公开原则的阶段,届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地方财政预算信息都应当公开。

    此外,针对现行《预算法》中缺乏关于预算信息公开的专门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能级不高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为“阳光预算”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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