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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正确领导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保证

赵惜兵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9月30日 09:24:43

    今年1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年,是我们党建立九十周年,在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历史节点上,重温建党以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波澜壮阔的奋斗历史,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曲折辉煌的形成历程,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了党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921年,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登上中国政治舞台。党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发挥自己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被人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团结和凝聚成万众一心的不可战胜的力量,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特别是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终于推翻“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土地革命战争以后,我们党高度重视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并领导人民开展了丰富的法制实践。在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例如,在土地革命时期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土地法、劳动法,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尽管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根据地政权的巩固和革命事业的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萌芽。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且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各项纲领;各个解放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纲领,发布了许多比较系统的法规。19491月,我们党发表了为准备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提出的惩办战犯和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给我们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方向。1949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把党的七大通过的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提出的政治纲领制度化、法律化,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建设都是以它为基础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进行各项社会改革,不失时机地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创造性地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在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而全面展开了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要立国、先立法”,巩固和建设新中国,需要法制的保障。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适应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向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的历史性转变,提出了不仅依靠政策办事,而且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方针,展开了全国范围的法制建设,开启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建国初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工会、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充分满足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强烈愿望,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婚姻法的制定,彻底摧毁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团结和的新型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了新中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对于依法惩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11种需要重点打击的反革命分子,彻底打垮反动势力的猖狂进攻,全面清除新生人民政权的安全隐患,实现社会安定,保障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总结“三反”运动经验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确立了坚持惩办和教育相结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罪状和刑罚、处罚的宽严界限,为依法惩治“三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贪污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1953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选举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它“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依照选举法全国各地进行了普选,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作了必要准备。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19569月,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这是第一次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提出系统地制定完备法律的任务。根据宪法和党的八大提出的任务,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令。截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与此同时,政务院、国务院为适应建立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新秩序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制定了大量的组织和管理经济、文化、教育乃至惩治贪污等方面的重要法规。任何成就的取得和成功道路的开辟,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由于国际局势的复杂多变、国内建设任务的艰巨繁重,也由于我们党缺乏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现成经验,1957年后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经济建设急躁冒进的错误,同时把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否定法律、轻视法律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陷入徘徊,法制机构和法律院校被撤并、人员大幅裁减,立法工作也受到影响,“时而重视,时而放松”,随着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后来,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长时间的严重错误,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实际上被取消了;所谓‘旧政府’被造反派夺权,用‘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了”,过去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教训极其深刻。从总体看,建国以来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同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吹响了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号角,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引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上阔步前进。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拨乱反正工作顺利完成,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工作秩序和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正轨;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沿江沿边到内陆,从经济领域到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改革陆续展开、势不可当。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党中央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1979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法等7部法律,迈出了新时期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其中,制定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扩大人民民主,尽快重建“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的国家政权机关,恢复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肃清“文化大革命”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的遗毒,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一批配套行政法规,为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引进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1982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制定出来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84月,全国人大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根据宪法和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国家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制定了一批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在宪法相关法方面,重新拟订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法等,标志着我国有关政治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搭建、制度日益健全;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法制保障。在民商法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中,民法通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民事基本法,它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等作出规定,标志着建国以来以政策为主调整民事关系时代的结束,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仅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了国外用了一二百年时间才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法方面,除刑事诉讼法外,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使我国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其中,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彻底结束了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第一次以一部法律的形式全面确立了“民可以告官”的制度;同时确立了行政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第一次将程序法治提到了与实体法治同等重要的位置,改变了过去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另外,在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惩治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这个阶段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受命于重大历史关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国内外政治风波、经济风险等严峻考验面前,依靠党和人民,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引领改革开放的航船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进。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的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财税、金融、外贸、价格和社会保障等改革全面铺开并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明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继续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事业继续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党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从而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第二、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写入宪法。为了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特征,明确了建设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根据新阶段确定的法制建设目标和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制定了一批民商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以后又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些法律改变了以往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模式,确立起了以企业组织形成和责任形式为导向的立法模式,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保护出资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投资创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等,对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确立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方面,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保持币值稳定、创造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规范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和税收征管,从而依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履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制定了对外贸易法,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关法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方面的法律,从而保证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或者法律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制环境。此外,在宪法相关法方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经验,制定了立法法,把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制度等加以规范化、法律化,为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健全行政监督、救济的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制定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连同过去制定的义务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我国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已经齐备。在资源与环境法方面,为贯彻保护资源与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等,加上以往制定的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制定出来。在刑法方面,总结十七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取消了类推的规定,完善了总则中有关减刑、假释、正当防卫、自守和立功等规定,同时对分则内容进行了极大扩充,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十大类400余种犯罪及刑罚作出明确规定,条文从原来192条增加到452条,从而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在社会法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在诉讼与非诉讼法方面,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制定了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了收容审查,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完善了辩护制度,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成份、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相关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扩大了不起诉讼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充实完善了庭审制度等。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国际社会也给予了很高评价。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牢牢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实施正确而有力的宏观调控,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态势;战胜非典疫情和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我国经济实力大幅跃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展开。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适应,我们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提出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强调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强调要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突破长期没有突破的立法难点项目等,一批重要的、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相继完成。2004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党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除修改宪法外,立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在宪法相关法方面,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其中,选举法修改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对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了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对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意义。制定了监督法,监督法的制定历时20年,总结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对监督原则、七种监督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商法方面,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并修改了公司法等一批法律,至此我国民商法部门的法律已经齐备。其中,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的物权法,全面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物权关系作出规定;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贯彻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等,至此行政法部门的法律基本齐备。其中,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贯彻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坚持依法行政,改革行政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的公务员法,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同时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至此,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基本齐备。其中,制定的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废止农业税条例,结束了两千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在社会法方面,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等,至此我国社会领域的法律基本制定出来。其中,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该法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作出全面具体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从立法上实现了社会保险的全覆盖,这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法方面,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岛保护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等。在诉讼和非诉讼法方面,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至此我国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制度已经齐备。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为了确保如期形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从党的奋斗历史和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的,也是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坚定步伐中不断发展的,这个法律体系建设迈出的每一个重要步伐、取得的每一项重大成果,无不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凝聚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果,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结晶;还可以清楚地看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这个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党在各个发展阶段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为这个法律体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探索为这个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智慧源泉,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目标和任务为这个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导和强劲动力。所有这些完全可以印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党的正确领导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保证。

    今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面向改革开放新实践,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新的前进号角已经吹响,共和国的法治历史必将续写辉煌。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征程上,我们肩负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仍然会遇到一些可以预料或者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我们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不辱使命,开拓进取,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努力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崇高事业中,不断谱写新的美好篇章。(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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