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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浏览字号: 来源: 《求是》 2011年第6期 15:09:09

  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高度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光辉历程,深刻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认真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精辟分析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任务。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精神,努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们党已经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中国发展的奋斗目标,这就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现在离2020年还有不到10年,随着“十二五”的开局,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宪法及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与此相适应,今后较长时期内,立法工作的重点将会逐渐发生变化:将从注重制定与修改并重,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将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逐步转向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将从注重创制法律规范,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吴邦国委员长在讲话中认真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并把最重要的经验归纳为五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宝贵经验,来自于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历史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从中国国情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来自于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来自于几代立法工作者秉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几十年如一日的执著追求、默默奉献、不懈努力。正是因为始终践行这五条经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因此,这五条经验,也是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绝不能偏离和动摇。

  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创新思维,牢固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

  一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立法为民。要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问法于民”,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与时俱进。要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法律修改、立法解释、法律编纂等多种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要遵循法律体系和立法工作自身规律,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使我国法律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又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三是质量第一。要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前的项目论证、立法中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探索总结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要使法律规范互相衔接,协调配套。要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确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确定立法项目,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法律更具现实针对性;在法律规范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重在引导。法律规范中有原则和规则。原则注重倡导和指引,规则注重规范和约束。在强调用法律手段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功能,使法律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三、为完善法律体系努力做好立法工作

  吴邦国委员长在讲话中指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法律体系形成后,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促进法律体系不断趋于完备。

  一是更好地做好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新法律的工作。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的、基本的法律都已经有了,今后立法工作的重心是根据实践不断发展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对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法律,要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及时予以修改,使法律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要做好新法律的制定工作。尤其是要紧紧围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从制度上逐步建立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此外,还应着重做好财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财税制度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调控作用。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制定新法时,要同时研究考虑与新出台法律不一致、不协调的其他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相关条文的修改、废止,力争做到立、改、废同步进行。不能同步进行的,在法律特别是重要法律出台之后,也应及时进行修改、废止。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继续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从而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要探索开展立法前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突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三是在立法工作中为法律有效实施提供保障。把督促配套法规制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对配套法规的制定作出统筹安排,原则上做到与法律同步起草、同步出台、同步实施;个别不能同步出台的也应抓紧跟踪督促,确保按照要求如期出台。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通过及时作出立法解释,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针对性的内涵,发挥立法解释对于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在具备条件的领域,适时开展法律编纂工作,将法律系统化,以更加适应新情况、新变化。

  四是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下更大的功夫,不断探索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法,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机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加强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着力提高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成效,使立法更加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体现民情,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理论研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我们提出了进一步开展法律理论研究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充分认识影响和制约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的全局性、长远性、规律性问题,深入谋划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理论研究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立法决策水平,为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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