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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凯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工伤预防费的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08:53:05

    中国人大网讯 12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张兴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上发言时说,建议在社会保险法草案第34条后增加一条关于工伤预防费的规定,增加的内容是“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的科目、占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张兴凯委员还列出了五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实施工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在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80%是农民工,而其中70%是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农民工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事故预防知识,缺乏事故应对能力。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特别是加强教育培训,可以减少大量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从而使职工不受或少受伤害,这是保护劳动者最根本的措施之一。第二,目前我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在实践中探索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伤害的有效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中,就包括工伤预防费。第三,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很多成功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较普遍、成熟的做法。比如美国、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工伤预防费一般占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10%左右。第四,就目前工伤保险费收支的情况而言,可以有一部分用于工伤预防费。我国收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每年都有一定数额的结余。将这部分结余用于工伤预防,可以解决工伤预防费的来源,特别是安全生产培训费的来源问题,从根本上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率,从而也会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方面的支出。第五,工伤预防费的科目、占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后公布施行。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工伤预防费支出不尽合理、预防工伤事故效果不尽理想、费用的使用无法考核和监管等问题。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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