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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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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87件,要求制定法律21部,修改法律15部,共涉及36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3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刘庆宁、刘锡潜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333、507号)。议案建议完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调整分项责任限额,调整抢救费用与医疗费用分担责任等,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体系。

  公安部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称建议予以统一和规范。关于抢救费用与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是为避免因抢救费用不落实导致延误救治情况的发生,不宜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范围扩大到医疗费用范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证明,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宜列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公安部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

  2.庄先、孙菁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2件(第364、505号)。议案提出,一、二代身份证并用的局面制约二代证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同时由于二代证登记项目不全面,在日常应用中不能完成人、证一致性的核验。建议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明确一代证有效时限、增加使用单位核查身份证的法律责任、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加入指纹信息等。

  国务院已将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一代证的废止期限、在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加入指纹信息等已经做出规定。

  二、17件议案提出的7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3.4.姜健、程贻举、周晓光、周洪宇等12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4件(第41、55、121、433号),郑杰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募捐法的议案1件(第411号)。议案提出,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有的议案建议制定社会募捐法。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重点围绕培育慈善组织、规范社会募捐、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一并予以研究。

  关于制定社会募捐法的建议,民政部认为,社会募捐属于慈善事业法的范畴。慈善事业法草案对慈善募捐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慈善募捐的定义、主体、慈善募捐的原则及民间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许可决定,捐赠人及其权利、义务、捐赠凭证,募捐情况公告等内容,议案中所提建议内容已基本有所体现。同时建议国务院制定社会募捐条例,作为慈善事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我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可暂不考虑社会募捐单独立法。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慈善事业法草案,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并予以吸收采纳,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将保持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掌握立法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立法调研,为审议慈善事业法草案作好准备。

  5.王利明、郝萍、戴仲川等9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3件(第110、177、362号)。议案提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蓬勃发展的社会救助事业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救助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建议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11月和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两次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有关问题。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正在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将在立法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对社会救助立法非常重视,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就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抓紧修改完善,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陈秀榕、王月娥、李清林等10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3件(第236、440、552号)。议案提出,我国多部法律中有关于反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和打击不力,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且成蔓延趋势,直接影响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建议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认为,家庭暴力伤害了部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我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系统完善,有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制定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我委将有关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方面的议案作为重点议案办理,进行了专题调研。我委认为,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和受害人数量持续增长,既有现行法律中缺乏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因素,也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工作不到位,以及一些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关于反家庭暴力立法问题,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需要进行认真思考,理性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行立项论证,论证的结果将作为专门立法与否的依据。我委认真配合做好工作。

  7.8.张秀娟、秦希燕、徐景龙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3件(第363、386、412号),刘荣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养老法的议案1件(51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予以修改。有的议案建议制定专门的养老法。

  关于制定养老法的建议,民政部提出,目前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主要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为主。民政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并将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我委牵头成立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单位参加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起草小组,并制定了修改工作计划。在今年我委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中,就这部法律的修改广泛征求了意见。目前,该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我委赞成民政部可不单独制定养老法的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过程中予以认真吸收和采纳,尽快完成起草工作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徐景龙、孙建国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23、296号)。议案提出,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及管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曾于2005年4月将该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民政部已将该项法律的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要点,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该法修改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对该法修改工作非常关注并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对立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适时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9件议案提出的8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0.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6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十五种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这里讲的“私利”即个人利益,谋取“私利”即谋取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除了不合法、不正当的利益之外,也应该包括合法、正当的利益。因此建议将此项规定修改为“采取行贿手段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很重要,下一步修改公务员法时会充分考虑和采纳代表的建议。

  我委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修改公务员法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1.黄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270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尚不全面,导致法官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反法官法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建议修改法官法,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关于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并报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上述若干意见,切实做好法官法及涉及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我委将继续关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实践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法官法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272号)。议案提出,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公诉案件,能否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实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将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也将积极推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对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认为,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权设置的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言,两法有关条文发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部署,继续加强对法院组织法实施中的问题的研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适时提出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3.陈旭、慕平、朱维芳、乔汉荣、孙建国、贾春梅、吕忠梅、魏旋君、国家森等28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9件(第71、160、187、217、297、326、435、463、503号)。议案提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检察院职权范围、职能设定、机构设置等规定上存在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与其他法律表述不一致、未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等问题,不适应法制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修改。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沟通。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部署,继续加强对检察院组织法实施中的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意见和方案,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4.崔富华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1件(第259号)。议案提出,监狱法的部分条文和内容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建议将近年探索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监狱法,修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内容。

  司法部提出,监狱法修改已经列入司法部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就监狱法修改问题进行调研,将在法律修改中重点解决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及执法难点问题,并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款。

  我委将就监狱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监狱工作改革,抓紧研究法律修改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5.周晓光、穆祥友、车晓端等9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第123、281、298号)。议案提出,从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存在多方面的法律空白,影响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内容、程序以及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责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全国稳步推进。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已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制定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进行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起草,同时还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制定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6.张庆伟、陈先岩等6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2件(第245、402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警察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予以修改完善,在公安领导管理体制、人民警察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改进,增加对人民警察退休的规定。

  公安部认为,现行人民警察法确实存在与执法需要不相适应的方面,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公安部正广泛收集人民警察法执行中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我委赞同公安部意见。

  17.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健全户籍立法的议案1件(第387号)。议案提出,现行户籍制度诸多弊端逐渐显露,城乡分割、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限制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城乡人口之间自由流动,建议制定户籍法。

  公安部提出,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户籍管理中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出台户籍法的时机暂时还不成熟。公安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陆续报请国务院批转或者与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地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户籍立法的调研工作。

  我委认为,户籍法是本届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户籍立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立法时认真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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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