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淞:建议将“爱护生态的消费方式”纳入总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淞审议时说,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大的进步,总体上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更加注重实质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发展趋向,体现了经济法的以人为本和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主要进步有几点:一是从总体上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性;二是从总体上更加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公益性;三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网络销售等新的交易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许多具体要求,使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欧阳淞委员就部分条文提几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更加明确一些法律用语。比如在多个条文中出现了“有关部门”的用词,可能不便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经营者的监督,特别是责任的追究。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更换、修理和退货的义务,也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但是对于这种修理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更换或修理过程中如果产生额外费用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消费过程中这些情况都是会大量发生的,所以建议更明确一些。

第二,第5条说到“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建议在这里增加“爱护生态”,改为“国家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爱护生态的消费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倡导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这三种意识,而且目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过程中很多已经涉及和影响到生态问题。另外,第37条也建议作相应的修改,改为“引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爱护生态的消费方式”。

第三,第18条“宾馆、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建议改一个字,改为“宾馆、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等经营场所和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原来只说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实际上有些安全问题不光和经营者相关,也和经营场所本身相关。所以,我觉得经营场所和经营者应当共尽义务,提供安全保障,一旦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从根本上出现问题,或者出了问题以后互相推诿。

第四,第20条建议增加“片面”一词,改为“不得作虚假、片面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为前文增加了“全面”一词,这里应该做相应的照应。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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