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为钢:修改应充分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原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审议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基础非常好。

但许为钢委员指出,修改后的第28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过去的法律,包括前面写的是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货,但是这里写的是通过这几种形式买到的商品,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我觉得这样不太合适。虽然这样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本法前面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有所抵触。作为消费者来说,他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也有责任。

如果这样不限定条件的进行退货,可能会出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者间利用此规定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因为没有一个判别可退货的准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讯等方式进行购货的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也不利于现在社会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健康发展。建议取消这一条,因为前面已经规定了对七日内商品质量有问题的,任何形式购买的都可以退货。或者加限定条件,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退货,而不是通过这几种形式购买的就能退货。另外,退货只说了价款,但是实际上通过电子途径、电话途径、邮购途径所购的货物,它不仅是商品的价款,还有邮寄费、送货费等。实际上我们通过这几种方式购买货品的时候,邮局都是要求不交钱不允许拆封的,但是拆封以后又涉及到使用过没有等,这些退货的标准都没有限定,容易出现很多纠纷。

许为钢委员建议,这一条要么删掉,要么加以限定,以充分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的原则,维护好这方面的市场秩序。同时,也让消费者不仅享受权利,也有对自己购物决定负责的义务。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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