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说,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符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别是草案在解决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三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也势必有力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我赞成本次会议修改以后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苏泽林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体现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的需要,我再提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修改稿第24条第3款,建议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把“高级法院”几个字去掉。因为高级法院也是要经最高法院批准的。把“第一审”几个字去掉,这样文字更简练。现在的改革已经进入试点阶段,正在以铁路法院为基础,就有关省进行跨行政区域审判进行试点,为下面的改革留下空间,建议做如此修改。
第二,第96条建议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希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建立一个裁执分离制度。理由如下:一是实行裁执分离有利于保障行政执行的效率。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后,到底由法院执行还是行政机关执行,现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存在相互推诿的状况,影响行政效率。很多行政行为,需要组织协调多个政府部门,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法院难以承担。二是法院享有裁决权,裁决以后又实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样不符合法院的定位,法院的中立性就遭到了严重质疑,导致公信力大大降低。如果法院裁决,政府执行,法院就可以进行监督,执行当中的问题有一个救济渠道。三是对裁执分离已经达成共识,基本的框架就是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