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轻易降成工作人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4-12-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 行政诉讼法在二审稿基础上提出修改稿,我同意修改稿总体的修改意见,也赞同把修改稿提交到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有一点建议,这个建议是针对修改稿第3条第3款,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后面写的是“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王刚说,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的要求和理念,实际上是在强化依法行政,我理解,修改稿第3条第3款之所以会一开始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是为了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二是强化行政机关有决策权、决定权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如果这个理解成立的话,就不应该轻易地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他人”,就等于白写。至少应该说明有什么不能抗拒的理由,或者有什么重大的理由,才可以让别人来,让别人来也不能轻易地降成工作人员。我们都知道,现在我们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第一负责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一个行政机关少则四、五个负责人,多则七、八个负责人,怎么就非要找一个工作人员出来呢?工作人员可以跟着来,但是相关负责人必须来应诉。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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