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说, 行政诉讼法草案比较成熟,赞同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第66条和第3条,提一个意见。
范徐丽泰说,修改稿第66条第2款,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现在我们要依法治国,行政机关必须要尊重法院,配合法院的程序,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因此,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必须要尊重法院,如果不能出庭,须有正当理由,并应向法院提出该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内了解案件的人员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修改稿第3条第3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什么修改稿第3条第3款的被告不能出庭,就没有要求他给正当的理由呢?所以,第3条第3款和第66条第2款之间,并不完全相符。建议将第3条第3款内的“不能出庭的”修改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同时我也赞成刚才刘政奎委员所提出的“经法院同意”。总而言之,被告自己说不能出庭就不出庭,是不可接受的,不可以这么随便,必须要尊重法院。行政机关不尊重法院,依法治国从何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