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基本情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4-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90年8月,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这是国防领域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满足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同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分、划定的办法等。

  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保护的具体措施,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具体保护措施,以及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同时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范围划定,明确了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事项。

  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重点明确了新形势下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和管理,完善保护工作机制等问题。

  上述规定的公布施行,对于有效保护军事设施,保障军事斗争准备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一是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除军事设施保护法以外,刑法、国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密法等法律也对军事设施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各地还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法规,为有效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军地齐抓共管的机制逐步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均成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充实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序的军事设施保护组织体系。北京、天津、河北、甘肃、宁夏、新疆等地还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了专项保障经费。各级保护组织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基本形成了军地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是各项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已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成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军地协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简称“两区两范围”)总划定率达90%以上。

  四是军地统筹互相支持的局面基本形成。国家有关部委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型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扩大对外开放、矿产资源勘探等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各地在制定经济、城市发展规划和安排大型建设项目时,普遍能够与驻军机关沟通协调,积极听取意见。对因建有重要军事设施对地方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地区,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补贴,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改善了民生条件,保护了地方支持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军队自觉服从大局,在保护军事设施的同时,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军事设施种类数量增多,保护要求普遍提高;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环境日趋复杂,保护任务加重;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在土地、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难度增大,有些地方或领域存在问题还比较严重,成为深化军事斗争准备的制约短板。

  军事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和平积习严重。

  部分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习惯于“和平建设”,认为仗打不起来,军事设施是浪费资源、阻碍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安排建设项目不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对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个别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打仗”意识不够强,保护措施不力。二是保护机制不健全。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军事设施保护军地共管机制和一系列工作制度,但关于这些制度机制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刚性规范,其执行力在地方经济发展利益驱动面前相对疲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主观意志,制度本身强制规范效应尚未形成。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部分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在军事设施周边规划建设高层建筑不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少数人员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占用地域、空域、水域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保护思路方法陈旧。有些地方或单位只管立标牌、拉横幅,重内部管理、轻周边管控,重事后处理、轻先期预防,缺乏长效管用的保护措施;有的片面强调通过限制对外开放、扩大划区范围来保护军事设施,不注重优化安全管理模式,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增强自身防护能力,保护思路方法因循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四是有法难依、违法难究。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20多年来,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主体日趋多元,价值杠杆主导作用日益增强,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明显滞后,主要是法律内容规范不全面、措施办法不具体、职责界定不明晰、追责惩戒力度轻等,以至于法律调节规范功能日渐弱化,难以适应军事设施保护的现实需要。(陈丽平)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01-02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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