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军事设施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20周年综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2-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福州8月2日电题:依法保护军事设施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20周年综述

    新华社记者 黎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依法密切协作,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1990年《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各地也结合实际相继制定了配套法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此外,《刑法》《国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也对军事设施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从国家大法到地方性法规、从部门指导文件到具体措施办法衔接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两区两范围”已划定90%

    “两区两范围”,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保护范围。划定“两区两范围”,是有效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安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总参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狠抓了“两区两范围”的划定工作。目前,总划定率达到了90%以上。军地累计投入20多亿元,进行保护区域围界、警示标志设置、监控设备安装、工程伪装隐蔽等建设,绝大多数指挥机关、作战工程、通信枢纽、后方仓库、训练基地等重点目标界限明晰、标志齐全、保护手段齐备,保护环境和条件得到整体改善。

    军地还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近5年来,各地先后立案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严重案件310多起,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军地协调互利双赢的局面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已经呈现出协调互利双赢的局面。

    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关注国防安全,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国家有关部委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型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扩大对外开放、矿产资源勘探、对外特种旅游等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各地在制定经济、城市发展规划和安排大型建设项目时,也普遍能够与驻军机关沟通协调,积极听取意见。

    另一方面,军队自觉服从大局,在保护军事设施的同时,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2005年以来,军队7个机场实行了军民合用,240个国防工事报废或迁建。同时,军队改进安全防范手段,支持72个县、100个口岸实行了对外开放,开辟了上百条外国人自驾车旅游线路。

    军事设施保护出现若干新问题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破坏军事设施主要是盗窃军用电缆和工程铜铁部件、破坏军事设施围界标识、开山采石损坏工事坑道等。

    90年代以来,地方经济建设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违规建设超高建筑,影响飞行安全;在军用港口航道非法进行水产养殖、开发旅游项目,影响舰船航行和战备训练;在雷达、技侦阵地附近建设干扰或障碍设施,影响军用无线电设备使用效能;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违规建设涉外项目和高层建筑,影响安全保密等。

    这些行为虽然对军事设施实体没有损害,但却严重影响了军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效能,限制了武器装备战技性能发挥,甚至危及重大军事机密。必须着眼这种变化,及时调整保护思路,提高保护效益。

    将更注重增强军事区域自身防范能力

    以前保护军事设施,主要靠“限”。比如限制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区县对外开放,限制外国人和涉外项目进入。这种做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符合改革开放早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日益密切,这种靠限制地方对外开放的保护模式已经过时,既不适应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大局,也不能抵御现代侦察技术。如今,采取围界、监控、标识、伪装、屏蔽、警卫、巡查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基础上,支持地方对外开放,变依赖式保护为自主式保护。

    近年来,我国沿海的很多军事要塞经过军地双方的努力,增强军事设施安全防范能力,达到了安全保密要求,经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实现了对外开放。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8月02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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