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热议行政诉讼法修改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受案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2-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计划,行政诉讼法被纳入其中,引发社会关注。11月21日,由中国行政法学会主办的“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20余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现在行政诉讼受案门槛太高、范围太窄,特别是一系列抽象行政行为均不在受案范围之内,导致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

  对此,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认为,所有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只要对相对人利益产生了影响,对公共利益产生了损害,都应该接受司法监督,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有必要将行政合同争议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振清补充说,这样可以保障行政合同相对方在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特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峰提出,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受案范围,还包括如果可以的话,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工作机制和审理程序,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如何解决行政法庭的有案不收、有案不理,是研讨会上热议的另一个话题。

  公民合法权益一旦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先是不予理睬,经原告多次催促,法院随后出具一纸“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眼下,这种“有案不收、有案不理”的情况不在少数。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建议设立案件登记制度,即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如果拒绝出具收据,可以以渎职惩治立案法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强调以法律形式确立司法公开的原则,通过审判过程、裁决文书等一系列司法公开,遏制“有案不收、有案不理”的情况,进而保证应有的司法效率,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马怀德提出“司法机关去行政化”的课题,建议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体化,避免司法机关内部人为因素干扰依法独立审判。

  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法院有案不收、有案不理的情况,与外界的干扰密切相关。现实生活中,审判机关或多或少地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为推进行政诉讼的独立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建设性的指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建议,在法律文本中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庭或者专门法院审理。“今后还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

  此外,专家学者还针对行政诉讼法是否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当被告、是否应该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张洋)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12月0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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