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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取消城乡差别 实现“同票同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准备“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意味着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将取消城乡差别,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这将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大举措。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我国的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此后在1982 年、1986 年、1995年和2004年又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今天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一步到位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今天上午,这个以“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主要内容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摆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案头,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选举法的此次修改,在党的十七大后就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据李适时介绍,今年5月以来,法工委和有关方面共同组成调研组,到广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8月下旬,法工委又召开了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就选举法修改的问题听取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一致拥护中央的建议,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分必要。”李适时说。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已达6.06亿人,占总人口的45.7%。近几年,城乡人口比例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50:50。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代之以居民户口,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

    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事实上,在上次换届选举中,江苏、上海等地已经进行了按同比例选举的尝试,效果较好,实践证明可行。

    “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李适时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体现民族平等;另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1/4选举权’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

    在历次选举法修改的过程中,人口比例也几经修改。1979年修订时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分别为8:1、5:1和4:1。到1995年,又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为4:1。

    这就是一些专家眼中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1/4的选举权。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1/4条款”实质上是“同票不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1/4选举权’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选举法,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必要的。

    但是,许多专家都指出,此前法律规定的无论是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8:1”还是“4:1”,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此外,还对省、市、县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同样性质”的规定。

    为什么要按不同的人口比例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当时,邓小平同志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道:“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

    他进一步指出,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阶级所在,是工业所在,这种城市和乡村应选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规定,正是反映着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作用,同时标志着我们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因此,“这样规定是完全符合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实际情况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正如邓小平所预料的,我们将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历经56年的历史变迁和进步,今天开始的选举法第六次修改明确: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实现城乡居民选举的“同票同权”。

  来源: 光明日报 2009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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