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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同票同权”彰显权利平等

魏文彪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我国选举法于1995年修订时规定,全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而选举法在1995年修订前规定,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其实,无论是1比4还是1比8的规定,都有其历史合理性。以前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过大,如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过低,就会造成农村人大代表比例过高,不利于城乡人大代表数量的均衡。但现在我国农村人口数量日趋下降,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条件已成熟。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而公民权利平等自然包括政治权利平等,选举法拟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是对公民选举权平等的彰显,也折射出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政治文明的不断提升。平等选举权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城乡选举“同票同权”有利于增强农民在立法机关与民意代表机构中的话语权;在立法与重大政策制定上,能体现农民利益;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和谐与社会和谐。

  来源: 新民晚报 2009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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