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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是选举法的第五个修正案,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所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选举法是体现一个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法,选举法也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法。选举法的修改和完善,关系到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问题,关系到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因而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选举法的修改既要尊重公民宪法上的选举权,同时又要为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搭建良好的法律平台。不少人注意到我国选举法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投票权进行了区分,农村居民的投票权弱于城市居民的投票权。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加快中国的工业化建设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但现在看来,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选举法必须要落实公民平等的选举权,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支点。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状况,重新设计选民登记制度,允许选民持有效身份证,在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尽可能地减少选民投票选举的成本,提高选举的投票率。

  从理论上来说,间接选举的层次越多,代表的民意基础就越薄弱。近年来我国通过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初步理顺了行政体制。“省直管县”级财政,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减少行政架构,真正落实宪法上所规定的中央、省、县、乡行政体制。选举法的修改也应该未雨绸缪,在充分尊从宪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对接,尽可能地减少选举层次,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使公民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现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正在积极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代表较多,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形成了“政府官员监督政府官员”的特殊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改革选举体制的同时,完善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大代表中的政府官员,彻底理顺人大与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我们知道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选举法改革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选举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在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找到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使选举法的修改真正能给公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总而言之,落实公民宪法权利是选举法修改的宗旨,增加选举的透明度是选举法修改的核心,而真正实现人大代表对政府、司法机关的监督才是选举法修改的中心。只有真正实现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约束,选举法的修改才会得到公民的普遍拥护。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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