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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谈环保法修正案首次提请审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问:为何增加应急制度的规定?

  答:现行环保法有很大局限性。一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当前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且有二次污染等特殊性问题存在,需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相关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二是企业环境风险意识缺失,法律责任不到位。三是政府责任缺失。

  本次修改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为什么本次修改中没有规定?

  答:许多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地方都试行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草案提请审议时曾提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规定所有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没必要也难以做到。另外,有些城市正在进行总量控制办法的试点,在试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允许该企业排放污水的总量指标。有意见认为,应当在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再考虑是否作法律规定。

  问:为什么未写入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答: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保险法调整范围。二是从试点情况分析,从投保企业来说,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经反复研究,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规范。

  问:很多专家建议在法律中补充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等内容,为什么草案未采纳?

  答:对按日计罚等意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建议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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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2-8-3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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