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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谈环保法修正案首次提请审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问: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改如何完善环境监测制度?为什么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

  答: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

  本次修改力求解决一些公众关注、急需共性的重点问题。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方法、统一监测设备的标准,这是最重要的统一。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因为我们认为统一法律制度比统一行政权力更重要。

  问:本次修改规定了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是否为未来环境税改革留下余地?

  答:我们采取的是承认现状、留有余地的方法。规定了“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里的“费用”可以是费,也可以是税,为国家未来的环境税改革留有余地。

  本次修改如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衔接?

  答: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法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现行环保法仅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有关规划环评的规范缺失,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衔接。

  为此,草案与现行法律做了衔接性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衔接。

  对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一些部门还有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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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2-8-3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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