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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并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

  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豁免的具体含义是:(一)未经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另一国不得受理和审判以该国为被告的诉讼;(二)即使一国已放弃了司法管辖豁免,如未经该国放弃执行豁免,另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国家豁免建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涉及国家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作为法律问题,它涉及一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权。作为国家对外政策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一国与外国国家的关系和该国对外政策的实施,直接涉及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利益,各国都按照本国国情需要和对外政策,采用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家豁免制度。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交事务”,包括有关决定和实行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方面的事务。

  二、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中央的权力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外交政策从来都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中,十分强调外交权属于中央的原则。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1984年11月6日吴学谦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议文件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外交和国防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我国采用何种国家豁免原则,涉及我国与外国的关系,涉及我国的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基于此项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我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体现了外交权属于中央,处理外交事务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围。因此,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这一理解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权力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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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08-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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