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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立法十二载透视:呵护公民权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7-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适当原则。

  为了看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在总则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外,还注重对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作出约束,以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百姓正当权益的现象。行政强制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和催告等。这些规定都是文明执法、尊重百姓的体现。

  行政强制要动用国家机器的强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很严厉的一种手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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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6-30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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