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四审稿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对此,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认为,应当限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措施设定权。
最终,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内,并对设定权进行了合理配置,严格限制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一以贯之体现人文关怀
法治依赖人文关怀的支撑,法治最终体现人文关怀。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行政强制法的草案中,许多看似不起眼的表述,却让人心有所动。
“这些规定凸现了人文关怀。”在草案一审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就评价说,草案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二次审议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并相应增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强制,应对行政机关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作出规定。为此,草案有关规定被修改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