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的意见,草案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今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最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审到五审,几经反复,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公民要寻找到“平衡点”——这是行政强制立法中的难点所在。行政权力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对权力的使用必须慎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找到这个平衡,是符合中国社会管理的需要。这也是中国行政立法根据中国社会现实国情所进行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有关负责人坦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过程中,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第一线,政府承担着管理社会的压力,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立法过程也在不断探索。
“约束和赋权是行政强制法的两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这是草案审议中的焦点问题。有专家认为,应该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地方上的公共治理无法有效进行;而有的专家则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比较严厉的手段,设定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不能给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梳理和分析发现,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