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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员认为:管道经营建设要厘清相关权利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7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会上,郑功成委员、斯喜委员发言均认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经营,要厘清相关权力和义务关系,避免产生纠纷。

郑功成委员说,就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提点建议。第5章法律责任中,第50条最后一款“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两点问题:一是管道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违反本法规定的内容,凡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管道企业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才能免责。草案中仅仅限制为只有管道企业违法,而且只有违反这个法律才承担责任,这是不妥的。建议单独列为第51条,即“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管道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关于污染责任赔偿,草案是放在前面第41条第2款,但它也应该是法律责任,建议将这一款从41条移到法律责任一章中,可列为第52条,这样就比较符合逻辑了,因为涉及到赔偿,一个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赔偿,一个是依据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范的赔偿问题。这样比较清楚了。

陈斯喜委员说,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提点意见。这部法律规定了许多对管道周围利用的限制,这涉及一个问题,管道建设时到底取得了哪些方面的权利,这一点要明确。如果原来对管道周边没有取得使用权利,现在一下子把人家的权利都限制了,这就有点太霸道、太武断了。原来建的时候没有明确取得哪些权利,也没有给予相应补偿,现在又说这个不能干,那个不能干,法律颁布之后就会引起纠纷,这个问题要解决好。过去没有取得这些权利的,要首先取得权利,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对别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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