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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认为:应明确管道企业责权利与政府职责的区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7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会上,委员发言认为,应明确管道企业责权利与政府职责的区分,不能把企业的责任转嫁到政府身上。

胡振鹏委员说,草案在一审后进行了修改,感觉大有进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本身是企业行为,应该主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由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具有比较大的外部性,公共效益比较大,所以各级政府对保护管道应该负一定责任。原来的草案中,作为商品生产主体的单位,责任还是不明确,这次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一些所有者的责任,是有所进步的。但是,我认为这部法律还是首先应明确企业责权利与政府职责的关系。比如,二次审议稿的第5条、第6条,着重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责任。但首先应该是管道企业自身管理好、维护好,地方政府则是确实要配合他们把这件事情管好,管道企业要负主要责任。第7条都没有提得这么多。草案中一定要明确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界限,不能把企业的责任大量地转加到地方政府身上。

汪纪戎委员说,“能源主管部门”是行业管理部门,能指导各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安、质检、安监)的管道保护工作吗?这样的规定合适吗?第56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而第7条,规定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管道财产权是谁的?管道财产管理权归谁?管道企业履行的是管道保护义务,而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的却是保护职责。这样的规定有问题。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这部法律的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管理体制如何决定、协调,是搞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关键问题,草案中涉及到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第四级是管道企业。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要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的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的任务很重。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

  列席会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认为,草案总则中对“保护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个是管道企业的事情。建议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这句话应该删掉,应该改为“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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