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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11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浏览字号: 2011年07月08日 12: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编 辑: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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