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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临沧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情况

来源: 临沧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13日 16:34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情况,切实加强边民通婚情况的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涛率常委会外事华侨工委、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和市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于2010年7月19日至22日深入沧源自治县和镇康县进行调研,肖天花、杨树清、何明贵等3名基层市人大代表就地参加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边民婚姻情况

  我市与缅甸掸邦北部的果敢、佤邦和滚弄地区相邻,由于中缅双方边民世代跨境而居,双方边民同根同族、语言相通、生活习俗相近,双方长期互市往来,友好相处,历史上边民跨境通婚情况从未间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缅两国公民交往日趋频繁,通婚人数逐年增多,特别是2009年缅甸果敢“8.08”事件后,前来中国境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员大幅增加。据统计,2009年底以前,全市有边民婚姻3888对(到中国定居的数据),其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605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283对。在3888对中,边三县2605对 (领取结婚证900对,未领结婚证1705对) ,其他五县(区)1283对(领取结婚证705对,未领结婚证578对)。2010年1至6月,全市共办理边民婚姻登记手续286对,其中:边三县134对(镇康100对,沧源26对,耿马8对),其他五县(区)152对。

  (二)边民婚姻的特点

  从调查情况看,我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呈以下特点:

  一是通婚人数逐年增多。2006年全市共办理本市公民与缅甸边民结婚登记手续108对216人;2007年办理126对252人;2008年办理227对454人;2009年办理278对556人。

  二是通婚从边境一线向内地延伸。在边三县边民婚姻逐年增多的同时,我市内地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人数也日益增多。2006年办理21对,2007年办理63对,2008年办理123对,2009年办理160对,2010年1-6月办理152对。

  三是通婚对象多为生活较为困难的农村居民。从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看,我市边民婚姻家庭,以镇康的勐捧镇,耿马孟定的河外村,沧源的芒卡镇,永德的勐板乡、小勐统镇,凤庆的勐估镇居多,占全市通婚人数的72%。在边民婚姻家庭中,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是通婚对象年龄偏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需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年龄须分别达到22周岁和20周岁(自治县为20周岁和18周岁)方可给予办理,但在嫁入或入赘我方的缅甸边民中,结婚时不足18周岁的居多。

  五是通婚对象文化程度低。从调查对象看,嫁入或入赘我方的缅甸边民中,文化程度均在小学以下,据了解,该人群中文盲也占一定比重。

  六是落户率低。因嫁入或入赘我方的缅籍人员中,大多数不能按照我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入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难以办理落户登记,如:镇康县2704对边民婚姻家庭中,已落户的只有34人。

  七是办证率低。全市边民婚姻办证率仅为41%。

  (三)边民婚姻增多的原因

  近几年来,边民婚姻快速增加的原因有很多,从我市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男女比例失调。首先,我市山区居民生活贫困面大,生存条件相对较差,本地的女青年不愿留在本地成家,外地的女青年不愿嫁入,适龄女青年流出多,流入少。其次,随着农村劳务输出力度加大,多数女青年外出打工就业,在城里寻求新的生存环境,不愿返回农村生活,如沧源自治县勐懂镇龙乃村,女青年外出达60多人,30--50岁的单身男子则多达100多人,占全村总人口1247人的8%。以上原因造成本地同年龄段的男女比例失调,促使我方更多的男青年到境外寻找结婚对象。

  二是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导致境外人员流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相对境外大幅提高,加之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惠民、惠农政策,对境外边民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导致大量境外人员居家迁移到我境内定居,或通过婚姻等方式流入我境内。

  三是境外华侨华人回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历史上外迁境外的华人中,有许多人希望自己或子女回到家乡。如沧源自治县的永和社区,在边民婚姻当事人中多数是“文革”期间外流的华人后裔。这部分人员中,既有加入缅甸国籍的,也有无缅甸国籍的。

  四是境外局势的影响。由于缅甸边境地区局势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促使部分缅边境地区女性青年愿意嫁到我境内安家落户,寻求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四)婚姻登记

  临沧市现有一个市级婚姻登记机关和三个边境县婚姻登记机关,承办着我市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及中缅边民结婚的结婚登记业务,除镇康、沧源、耿马三个边境县可以办理边民婚姻登记手续外,其余五县(区)的边民婚姻登记手续都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婚姻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和证件,为婚姻当事人颁发《结婚证》。缅方婚姻当事人一般是持中方婚姻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级证明,向其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再向上逐级更换证明材料,最后,由缅特区政府或警察局向我方出具证明材料,我方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边民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法婚姻家庭多

  从市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看,全市3888对边民婚姻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有1605对,办证率仅有41%,其他2283对属事实婚姻,是非法婚姻。据不完全统计,仅沧源自治县现有非法婚姻就达906人,镇康县则高达1460人。非法婚姻居多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结婚证明材料不规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相关的有效证明和证件,由于中缅两国的行政管理以及婚姻管理不同,缅方很难提供我方需要的完整、规范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缅甸边境一线大多没有身份证),已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五花八门,有缅文的,有中文的,有县政府的,也有警察局等部门的,内容各异,给婚姻登记手续的办理带来较大困难。

  二是缅方当事人办理婚姻证明材料成本高。通婚地区多为贫困山区,交通不便,往返需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加之缅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收费随意性大,高的上千元,低的几百元,大多村民有办证的愿望,而无办证的能力。

  三是婚姻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边民婚姻当事人中,多数人的文化水平低,加之受当地传统婚姻习俗影响,对婚姻登记认识不够,法律意识、办证意识淡薄,认为登记与不登记无所谓。

  (二)“黑人黑户”多

  由于办理入籍手续复杂,绝大多数婚姻当事人都未办理入籍手续,也就成了事实上的“黑人黑户”。若不能解决好相关问题,随着边民婚姻数量的增多,“黑人黑户”也将随之增多。落户的情况有几种:

  一是结婚较早的,已经给予落户。这部分人大多数是2000年以前嫁入或入赘我方的,现已有户口、有田地,基本生产生活与当地居民没有本质区别。

  二是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外国一方落不了户,而其子女随中国一方落了户。这部分人中,有一部分是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划分了土地,享受了部分惠农政策,生活基本有保障。

  三是以事实婚姻居住在我境内的“非婚家庭”,既无户口,也无土地,这部分人既享受不到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也没有更多的生存技能,生活较为艰难。

  (三)计划生育工作难

  一是因为“非婚家庭”较多,致使非婚生育情况较为严重。因边民婚姻和国内婚姻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形成更多的“非婚家庭”,如:镇康县勐堆乡茶叶林村,不仅我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家庭不办理婚姻登记,国内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占较大比重。

  二是早婚早育现象较为突出,由于中缅婚姻习俗差异,管理不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既不受结婚登记约束,也不受“生育证”的约束,早婚早育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不利于奖励政策的执行,“非婚家庭”由于落不了户,没有身份证明,计生部门在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资格认定方面难于操作,使其在享受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受到影响。

  (四)监管难

  由于通婚对象多为农村贫困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加之有一部分人的居所不定,时而在中国,时而在缅甸,给职能部门的监管带来较大困难。

  (五)社会管理隐患多

  一是没有法律保障的非法婚姻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法律保障。

  二是非法婚姻家庭子女属于非婚生育,难以落户,影响到田地分配、入学、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三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缅籍人员属“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没有具体身份,不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大多边民婚姻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四是嫁入或入赘我方的缅甸籍人员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对下一代的教育产生不利影响。

  四、工作建议

  针对边民婚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一)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要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好边民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办证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简化手续、分类解决的办法,解决好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家庭的办证问题。在办理边民婚姻登记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国内婚姻的登记办证工作,杜绝非法婚姻。

  (三)要规范证件管理。通过外事协商,就边民通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达成共识,规范结婚办证所需的证明、证件,统一出入境证件要求。基层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边民通婚登记台帐,促进婚姻登记规范管理。

  (四)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问题作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特别要对边民婚姻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研判,做到未雨绸缪。

  (五)要加强服务和监管。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等部门要结合我市的市情,对边民婚姻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保证边民婚姻合法合规,登记手续规范有序,管理措施有效到位,同时,要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监管。

编 辑: 刘宇
责 编: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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