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效果评估
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效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首次对《青海省供用电条例》和《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效果进行评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出席。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促进了电力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供用电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得到一定遏制,较好地解决了供用电方面的问题。《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12年来,对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区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上,这两个《条例》立法效果评估组做了立法评估报告。与会人员在立法效果评估时认为,两部法规与上位法及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一致,符合省情特点,内容比较全面,《条例》设计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促进我省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及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提供了法制保障。与会人员建议,要清醒把握立法效果评估的指导原则,提高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要加大对立法评估工作基层调研力度、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握立法效果评估工作与执法检查的区别,提高立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要增加立法效果评估领导小组的社会性,扩大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的民主性。
刘晓指出,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效果评估,是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检验,是坚持依法治省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建议立法效果评估工作长期坚持下去,要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工作方式上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模式。
刘晓强调,立法效果评估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必须早做准备,及时安排。建议在研究常委会工作要点时,同时安排部署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确定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下达任务、确保立法效果评估工作质量。 (毛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