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特殊政策
9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从现行再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施行、震后再生育特殊政策、生育间隔和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等方面分项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根据灾后家庭现存子女的数量和伤残程度,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继续执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是因地震造成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根据本人意愿,分五个方面的情况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依据现有子女状况,按照省条例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数合计不超过三个的;城镇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三级以上伤残,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三是考虑再生育妇女年龄等因素,规定凡符合本决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受四年生育间隔限制。四是针对已做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有再生育需求的,提出给予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等工作。(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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