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法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人民法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妨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二、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和委托执行工作,并负责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要时可统一指挥、调度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装备,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通力合作,切实作好我省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办理,不得借故拒绝,久拖不执。
三、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裁判公正是保证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确保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权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依法行使,防止执行权被滥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私自委托、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牟取私利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逐案管理,及时退返,禁止拖延给付、挪用、挤占执行款。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并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执行工作的改革措施,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以及采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五、加强协助执行和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依法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协调处理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物质条件。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基金。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全省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排除干扰和阻力,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