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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州自治条例执法检查。

来源: 红河人大网 amam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07日 08:45

  最近,根据红河州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光明为组长,州人大常委会民工委、州民委、州法制办、州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到我州河口、屏边、元阳、红河、开远、弥勒、蒙自等7个县市和河口南溪、屏边白河桥、元阳马街、红河迤萨、弥勒西三、蒙自期路白等6个乡镇,对贯彻实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州自治条例)中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民族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等三个重点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紧紧围绕各县市学习宣传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执行中的经验和建议等情况,通过听取各县市人民政府汇报、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的形式,对我州贯彻执行州自治条例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了解。自州自治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州上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并结合各自地方和行业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自2004年6月州自治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全州各县市、各部门紧紧抓住中央、省、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民族地区、民族政策、民族资源等优势,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巩固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在深入调研、全面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实情的基础上,李光明强调指出:一要进一步加大州自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学习宣传好州自治条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州自治条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对照检查,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抓好落实。要把依照州自治条例行政纳入部门考核、领导评议的内容。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州自治条例的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州自治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以身作则高度重视对州自治条例的学习贯彻;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州自治条例的学习研究,创造性地用足用活用好条例,促进我州政治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冉柳明)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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