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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修改实施代表法办法 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赞助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11月29日 14:50

法制日报讯 记者储皖中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云南省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修改后的办法,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可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询问。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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