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执法检查规定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近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规定》。《规定》按照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的总体思路,对执法检查的范围、议题确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执法检查范围广。《规定》对执法检查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外,还把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以推动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执法检查选题精。议题选择对于执法检查而言至关重要,关系到这项工作能否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取得实效。监督法规定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议题。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负责整理分析、提出执法检查议题建议的责任主体。
执法检查全公开。按照监督法有关监督职权行使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要求,《规定》从议题建议公开征集,执法检查事项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汇集民意,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三院”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参与和监督这项工作的开展。
执法检查重实效。为使执法检查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在监督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听取执法情况报告、执法检查组成员作用的发挥、具体问题的处理等事项,作了一些新规定。同时,为发挥执法检查应有的效力,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跟踪检查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青岛市人大健全人大监督工作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周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