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视察工作规定
视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对于了解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推动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视察工作,提高视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近期,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工作规定》。
实践中,常委会视察工作主要有四类:一是常委会年度计划确定的视察。这类视察在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后按计划进行。二是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的视察。这类视察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专项工作来开展。三是未列入年度计划、临时组织的专项视察。这类视察,一般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或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事项,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而组织的视察。四是促进代表履职的代表会前视察和持证视察。考虑到视察目的、组织方式、视察程序等的不同,《规定》将前三类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工作纳入了规定范围.市人大代表的会前集中视察和持证视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常委会视察主要是为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工作,既是一种工作方式,也是一种监督形式。相对来说,常委会视察具有程序简单、简便易行的特点。为了保障和规范常委会视察工作的开展,《规定》对视察议题确定、组织实施、视察报告的处理、后续跟踪等进行了规定。其中,为避免视察流于形式,切实提高视察的实效,《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视察可以采用实地察看、明察暗访、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二是规定视察组的组成人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就有关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三是规定视察组应当在充分听取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视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视察报告;四是规定了视察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以及跟踪督办;五是规定视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