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市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新确定石家庄等10个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12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因实行城乡同比分配代表名额矛盾比较突出的10个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为:
石家庄市645名;承德市385名;张家口市421名;秦皇岛市358名;唐山市540名;廊坊市413名;沧州市531名;衡水市416名;邢台市530名;邯郸市621名。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650名不变。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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