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寻求突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从农村‘收来’的钱款应该有一定比例贷给农民。”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银监局局长陈琼的一句话立刻引起了代表们的热议。

    这样的场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并不罕见。然而,无论是国家各级文件的明确表态还是代表委员的献言建策,依旧没有改变农村金融行业呼声大、变化小的尴尬局面。在许多金融从业者看来,仅仅依靠变更机构属性、新设机构网点、推出新产品等业务层面的修正,完全无法触及问题的根本。

    当粮食问题上升到国家高度、当城镇化被视为未来增长的引擎、当越来越多的农村问题上升到全局性的位置,农村金融也应该被放在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重新架构。

    现状的改善

    我国农村金融过往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涉农金融机构本身,但这离业界所期待的“改革”尚远

    “农村金融改革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可以说办法都想尽了。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远远不是一个具体领域改一改或者做一做能够解决的,它跟整体有关。”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银监局监局长于学军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我国农村金融过往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涉农金融机构本身。在大型机构方面,农业银行(601288)在内部开始了“三农”业务事业部制改革,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了支农业务的经营范围和资金来源,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主攻县域及以下地区。在中小金融机构层面,全国各地的农信社开始了自我属性的改造,这个过程包含了各省联社的设立和进一步的改革。此外,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成为了农金改革的一个重点。

    以这些机构的设立和改革为着力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了诸如金融空白网点的覆盖、农村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等一系列改善农村金融状况的政策。这种改善在很大程度上给农村、农民带去了不少便利,树立了一些典型的案例甚至是区域,但距离业界所期待的“改革”尚远。

    更值得担忧的是,正是因为没有在关键领域动刀,农村资金失血、资金脱农等问题依旧在部分地区切实存在,只是程度较之前有所缓解。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介绍,山东省内部分机构存贷比不足18%,大量资金上存上级行。

    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些长期存在于农村金融领域的问题,在经过多年的呼吁后,依旧没有在改革中得到触碰

    期待与现实产生距离的根源,在于农村金融领域一些最本质的问题没有在改革中有所突破。当各地所谓的“创新”和“改革”变得雷同,甚至是毫无区别,这种变革就失去了原本该有的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农信联社理事长王术君认为,当前的改革发展上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金融需求面临的高风险与自身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与农业生产效益低及农民承担融资成本能力低的矛盾。

    与此同时,“三农”和小微企业经济实体普遍存在的抵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与现代银行严格的抵押担保之间存在的矛盾,信贷规模偏紧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之间存在的矛盾等问题,也都是农村金融领域内从未被啃下过的硬骨头。

    面对重重矛盾,金融体系之外的人大都认为,涉农金融机构应该通过自我的努力,针对现有的情况探索出一套适合农村金融的营业模式。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上,涉农业务成本高、风险大,监管机构和各级应该给与支持。而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目前存在的问题需要在金融体系之外,向更大的范畴求解。

    在这样的逻辑下,关键问题的解决进程缓慢。业界备受注目的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亦未能在这些关键领域有所突破,致使其在运行近一年的时间内,难以在业内造成很大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吴晓灵对记者表示,金融是一个高度同质性和流动性很强的一种产业,在任何一个地方开展一件事情,都会对全局发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监管当局对任何一个试验区出台一个政策都是非常慎重的。她建议,与其设这么多的碎片化的、各种各样的试验区、特区,不如大刀阔斧地在重要措施上作一些推进,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

    法律的缺位

    由于没有一个可以依靠和比照的准则,一些具体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规范性、持久性不足

    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中,法律、法规在农村金融领域的缺失,可能是很多这个行业从业者内心深处最大的遗憾。由于没有一个可以依靠和比照的准则,一些具体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规范性、持久性不足。对于某些领域而言,没有法律的保障,甚至成为了悬在所有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回顾我国农信社60多年改革发展历程,主要依靠行政性的政策文件来推动。”据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联社副主任张波介绍,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也只有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然而,我国农信社到2012年底的存贷款总量已经占据全国银行业的12%,近8万个网点和80万员工服务于广大城乡,提供了全国近80%的农户贷款,承担了80%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覆盖任务。

    为此,张波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加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管理体制,界定机构同省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

    和农信社有着类似遭遇的还有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近6000亿元,这些贷款有效弥补了小微企业、“三农”等县及县以下的信贷缺口。然而,这样一个行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作为指导。

    为此,在今年两会上,包括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在内的多位人士均建议,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应该加紧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以引导和规划。同时,包括《放贷人条例》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也已在业内呼吁已久。

    同样处于尴尬局面的还有政策性银行。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经在粮棉油收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甚至是一般性的法规也仍然尚未面世。

    法律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性金融在利润留存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乃至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改革的进程。

    呼声在继续

    减少干预、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农村金融领域对于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的扶持期盼已久

    因为上述问题长期没能得到实质性的改变或突破,农村金融在进行自我完善的同时也不不断遭遇发展瓶颈。瓶颈的长时间制约让很多人认为,农村金融的改革已经到了“没什么可说”的地步。但与此同时,这个行业也切实在期盼着改革的到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建忠建议,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保险评估等配套体系建设。这种呼声在现有的涉农金融领域最为普遍,银行业期待通过外部配套环境、法律法规的确立,让农民手上的“财产”变成可以通过银行认可的抵押物。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农信联社理事长王术君则提出,应该对农民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取消信贷规模限制,继续增加中西部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这也是涉农机构近年来较为强烈的呼声,从业者们认为,对农村金融这样的弱势领域应该减少管制和干预,增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扶持和激励制度。

    对此,金融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期望政府层面能够对涉农的金融机构或涉农的相关业务实行税收的减免、利息的补贴和风险的补偿。在监管层面,则期待能够获得差别化的监管准入标准和相关监管指标的容忍度,以激励更多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进行尝试和探索。

    “农村金融领域现在是弱势领域,必须在政策扶持下让整个领域先起来,然后金融才能够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进行业务运作。”一位金融界的代表认为,撇开经济的现状,单纯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现状,整体性的变革是业界最大的期待。

    除了银行业,农业保险领域亦呼声不断。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人寿(601628)总裁杨超建议,由银监会、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让保险行业更深度地参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

来源: 中国农金网 2013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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