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鹏委员]: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房保障的目标是住有所居。我个人理解,这样一个目标是,让城镇没有地方住的人最终通过保障,有个地方安居。现行我们的住房保障对象是部分居民,也就是姜部长报告中谈的四类人,一是低收入者、二是中等偏下收入者、三是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四是进城务工人员。这两者和十七大的目标好象不完全一致,有重合的地方,这四类人住房确实比较困难,没有房子住,但是也有一些人没有被完全覆盖。所以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能不能把没有房子住的人都作为保障对象,这样就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刚才一些委员提出的政府责任或者市场责任的问题。我感觉到,以政府为主导,着重解决有没有房住的问题,对于其他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一点的人,想住得大一点的人,就可以到市场上去买房子,让市场来解决住得好不好的问题,这样两种责任就能比较清晰地分开。目前,在我国国情和财力条件下,能不能把没有地方住的人都作为我们的保障对象?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根据姜部长的报告,目前来讲,我们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政府主,财政开支也好,土地、投资、建设、分配,一切都是政府十几个部门在主导,这样要解决问题,确实困难也比较多。如果在政府主导之下,调动全社会积极力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可能会好一些。事实上,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大量是靠小产权房或者是靠城中村来解决居住问题。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来解决保障性住房,比政府一肩挑起来要好办一点。我的问题是,有一些单位有点地有点钱,我们的政策允不允许这些单位或者机构利用自己的土地,为无住房的人解决一些住房,自行建设、自行分配。
[齐骥] :谢谢。刚才胡委员提到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跟您的理解是一致的。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绝不意味着所有的城镇居民都拥有自己的产权住房,我们的目标是使每个生活在城镇的居民都能有适当的住房条件。经济富裕的一些群体,也可以说是多数的家庭,还是通过市场来购买,也包括租赁住房。对于经济能力比较弱,靠自己的收入无力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的这部分群体,我们通过保障性住房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这个保障方式,刚才姜部长也谈到,将越来越多地过渡到以货币的补助方式,以无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的方式来解决,这是我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一些单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个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当中就有政策规定,当时的规定是,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这个文件当中,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着。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由于一些大城市房价上涨得比较快,再加上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不见得非得是农民工进城,还有一些小城镇到大城市来就业,造成了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特别是企业职工的住房十分困难。允许独立工矿企业和用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自用土地来建设,今后更多的是鼓励企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就是不给产权,解决住房问题,来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政府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当中的压力。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最鲜明的特点包括: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说你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第三,企业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是符合这个城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不是由于他是这个企业职工,他已经有了房子也可以再享受,这是不行的。企业建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这个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的过程当中也执行统一的标准,以此尽量去减少由于企业之间状况不一样、拥有的资源不一样,造成更大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