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喜]谢谢主持人。我想就制度建设问题发个言,提一个问题。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度建设非常重要。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关于涉水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其中关于饮用水安全方面,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特别是2008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专门增加一章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一些配套的规定。我也注意到,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规定或者文件,但是我初步研究了这些规定,总的感觉是现在的这些规定存在着规章和文件规定多,行政法规规定少,一些单向规定多,综合性规定少,规定内容涉及城市饮用水安全方面的多,涉及农村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比较少。总体看,我认为现在的配套规定还不能涵盖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实施,有些规定也已经比较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所以我的问题是,下一步国务院对加强饮用水安全方面法律实施的配套立法有什么总体考虑?是不是考虑过要制定一个涵盖城乡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完善饮用水安全方面各部门的职责,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宋大涵]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体现了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加强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与制度建设,都有重大促进。国务院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也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立法工作的安排。这方面杜鹰同志已经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作了汇报,我就不再重复了。刚才陈斯喜委员提问我们下一步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度建设方面的总体考虑,我汇报一下这方面的考虑。据我们掌握的情况,饮用水安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水量安全。要防止水量短缺,做到有水可供,包括地上水、地下水,可能沿海也还有海水淡化。二是水质安全。要保证饮用水的质量。影响水质安全的因素有污染问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有自然背景的因素,特别是地下水水质天然存在一些问题。就立法方面,要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解决。
目前在保障饮用水水量安全方面,刚才陈斯喜委员讲已经有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水量调度、用水顺序、用水分配以及控制高耗水产业作出了规定。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在控制影响水质安全方面,首先是控制人为因素污染。国务院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设立专章进行保护,国务院还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并且制订了城市供水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饮用水质量的影响,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自然背景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以前我们也有经验,像杜鹰同志汇报的一些特殊地方病地区的水处理。目前,我们正在对存在的问题全面地进行梳理,包括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包括法律规定不健全问题。
我们将根据梳理的结果,抓紧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行政法规。至于是不是能够制定一个涵盖城乡饮用水安全的综合性法规,我们想把问题搞清楚之后,再提出建议,向全国人大汇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