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任免工作之研究

邵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任免法典,各地作法不一。为适应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任免工作亟待加强、改进和规范。为此,在作了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本文提出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任免工作的思路与措施,旨在利于地方健全任免工作法律制度,保障任免权统一有效地行使,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一、任免工作现状、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地方组织法等规定,较为规范地进行任免工作。湖北、江苏、重庆、武汉和宝鸡等省市县,分别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调查了解、任前公示、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收到较好效果。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政府提出的任免议案常未按规定的时间送达;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方式等不统一;多数地方缺乏对受任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法律制度。究其原因,客观上,相关法律对于任免权行使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观上,没有找准常委会任免工作的定位等。

    二、提高对任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切实提高对任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任免理念,把握好正确行使任免权的精髓。

    (一)弄清任免权的概念、内涵、特点

    任免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其内涵是由常委会行使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免职、接受辞职,撤换、批准撤换、撤职等职权。其特点:①法律法规直接确认并赋予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②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替代性;③其职权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④其职权的行使采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二)树立正确的任免理念

    任免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工作重要,责任重大。因此,首先要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大局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既不能失职,更不能越位越权,要做到既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又要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使之相辅相成。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三、加强和改进任免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任免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严格按程序办事。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时,常委会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常委会党员成员应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党外成员应理解和支持党委人事安排意图。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及时研究常委会党组关于任免工作的请示与汇报,充分发挥其任前审议把关和任后监督的职能作用,健全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党委会议制度,推荐材料及人事安排说明应详细。

    (三)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相关制度

    1.任免议题和任免议案提前报送。健全常委会任免机构与党委组织部门和“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及早确定任免议题,按时报送任免议案。

    2.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明确考试对象、范围和内容;将宪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要的行政、经济、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汇编成册供人选复习备考;委托省或市级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分类建立试题库;明确考试方式、时间、地点、纪律、监考、阅卷等;成绩达60分为合格,将成绩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新一届职务有变动的,应参加考试。

    3.任前调查。把好任免议案初审关:应把重点放在“两院”人选;必要时,可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但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调查内容、范围、方式和人员构成制度报主任会议审定。调查组成员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35人为宜;可采取同相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小范围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但调查规模、范围及时间不宜过大、过长;内容为是否符合任用条例的规定,人选近3年来德、能、勤、绩、廉的情况,任职资格和条件、公示后的情况;发现有影响任职的,报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主任会议。

    4.任前公示。建立该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拓宽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具体化;是常委会加强对人选考量的需要;促使人选更加严格约束自己。具体由提请机关负责,将常委会任免机构名称、电话、人选名一同登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在任免机关和提请机关分设意见箱。将收到的意见及时报主任会议,由提请机关处理并反馈。

    5.任免机构审查任免议案。任免机构对任免议案进行初审,应着重审查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任免职理由、任职资格和条件、主要表现情况等。作法:党委推荐人选的,由组织部负责人到任免委员会会议上作党委人事安排的说明;“两院”人选的情况,则由其政治部负责人汇报;任免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人选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任前了解的情况;委员会成员审查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和理由,对任免议案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委员会《审查报告》,其内容:人选考试成绩、调查了解的情况、任职资格和条件、任免职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6.主任会议审议任免议案。会上,组织部或提请机关负责人分别作说明或汇报任免议案,任免机构负责人汇报审查情况,主任会议成员发表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议案后,主任会议听取任免机构负责人汇报审议情况并决定是否将任免议案付表决。

    7.拟任职报告和回答询问。安排人选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近几年的主要工作实绩、履职思路、打算等,可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更直观地了解其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与思路等情况。具体:1、续任人选作书面拟任职报告(格式统一,1500字内);2、拟任发言时间5分钟内;3、内容为个人简历、工作实绩、任职打算。即①如何抓班子带队伍、做到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贯彻好决定、决议;③办理好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④勤政廉洁。黑龙江、福建、湖南等省还规定人选须回答询问,既必要也是可行的,但要有序操作,严格把握。

    8.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议案。党委推荐人选的,应由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说明,再由政府负责人宣读任免议案;“两长”提出的任免议案,应由“两长”向大会作说明或宣读任免议案;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议案,则由主任会议成员向大会作说明或宣读任免议案。之后,由任免机构负责人向大会作对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人选作拟任职发言,回答有关询问。进行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组织部门、“两院”和任免机构派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9.表决。关于表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原则上依法应采取使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或填写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同一职务既有任又有免时,应采取先免后任的次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人选既有任又有免时,可采取先任后免的次序进行表决。对副职代理正职的表决,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职的,应先表决决定任命其为副职,再行表决决定任命其为正职代理。

    10.颁发任命书。任命书是常委会代表国家对通过任命的人员授予其行使法定职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所有受任人都应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上当场接受颁发任命书,并由主持人提出今后履职要求,让受任人再次接受民主法治教育。

    11.报请批准和备案。常委会决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辞职的,依法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代理检察长后,依法应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两院”两长辞职的,依法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2.任职或免职通知、登报(公报)。任职和去职时间,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免之日起计算。任免机构应及时将常委会任职或免职通知书印发提请机关,将任职或免职决定文件分送有关单位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常委会公报上予以播发、刊登。

    13.任后监督。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据此,常委会对受任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湖北等省(市、区)已建立任后监督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不法损害,同时也是为了干部政治生命健康,防止腐败、渎职、失职的发生。

    14.任免工作受监督。应建立常委会任免工作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制度。对出现违法任免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纠正。

    (四)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规范进行任免工作

     1.为提高任免工作质量,应重视任免议案等文本材料的规范表述。如“两长”的提名权是法定的,而不是由“一府两院”提名;审查报告的标题宜简化,不能冗长;所有任免议案的文本格式应一致。2、因工作需要,法官在本院内轮岗及到龄退休的,都不宜作任职议案或免职议案提出,报常委会备案即可。政府工作机构更名,工作性质和范围未变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不重新任命,但应报常委会备案。3、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按接受辞职办理。对犯有错误的,应作免职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撤销其职务,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4、从法律角度讲,个别任免是指在两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可任免12名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否则,属违法任免。5、任免范围,应依法界定。但地方组织法仅有原则规定,各地规定不同。如湖北省任免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26人,而重庆市是30人。部分市县提出“应将工商、规划、食品和药品监管、法院执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任免范围”的意见,符合社会主义法理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6、关于罢免,按照选举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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