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决定权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地方国家各项权力的运行方向、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权利落实的程度。20017,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30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的难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省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地不但取得了工作成效,而且不断积累了新的认识和体会。这些认识是: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其行使主体是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范围涵盖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独立于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权力,它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三项职权有着明显的区别,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有可无的一项职权,而是应当处于中心位置的一项职权。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决定权应当处于与监督权并重的地位。即使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以其他三项职权替代决定权。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之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大行使决定权来实现,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因此,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必须行使好决定权,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人大必须行使好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职权,也要求必须行使好决定权。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职责,重大事项决定就是保证其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就是造就法治的环境和氛围,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可以有效地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可以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法定性,可以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认真开展工作,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还有以下深刻的体会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前提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要自觉把党委的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一方面,要及时把党的决策、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要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在事前征得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的前提下,及时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在处理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关系中,主要应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充分认识二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两种不同范畴的职权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凡是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职权,政府要加强人大意识,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并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由政府行使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支持,不能干扰政府的正常行政管理决定的作用。在处理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两院”行使司法决定权的关系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针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具体案件不应干涉,以保证“两院”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

    (二)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增强决定、决议的针对性、有效性,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基础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人民的意志,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要求、建议、意见。这样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作风、群众路线问题,而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人大行使决定权水平并使决策民主化的关键环节。因此,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如果不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充分调查研究上,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很难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既影响决议或决定的质量,又有损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一般在决议或决定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之前,既要听取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又要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既要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又要听取和了解执行机关、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样才能使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有广泛、坚实的基础,做到言必有法、行必有果,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有效性、实效性。

    (三)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监督权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所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一件很严肃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这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一个环节。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是行使好决定权的关键所在。这不仅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因此,在落实有关决议或决定的过程中应结合运用人大监督权,采取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如听取专项报告、组织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等。只有把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保障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措施的刚性,才能使相关的决议或决定得到贯彻和落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的行使。

    回顾多年的实践,我省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显现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权威。但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还有不到位之处,没有把行使决定权摆到法律已确定位置上。我省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真正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高度,来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在工作中,有些同志甚至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和不必要的顾虑。如担心行使决定权会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得不到党委的支持、政府的配合。因此,个别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没有把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到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几乎忘掉了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二是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过于原则,运作程序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客体是重大事项,但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对重大事项的范围都没有作出全面、具体的界定和说明,列举的重大事项也过于原则、笼统。在工作实践中“重大”一词也容易受到人们理解的不同和时间、地点不同的影响。有些人认为是重大的,而另外一些人却认为不是重大的;此时此地是重大的,彼时彼地就可能不是重大的,这就导致重大事项范围界定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标准,也导致了职权行使上的随意性。在程序上,法律的规定更加欠缺,只是笼统地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运作程序没有任何可操作的规定,致使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感觉到行使这一职权无章可循。

    三是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存在职能交叉和权限交叉。坚持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坚定不移的原则。但是,由于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组织领导上的“一元化”、“一把手”的观念和习惯仍较为普遍,致使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长期以来难以发挥。同时,法律对人大行使决定权和政府行政管理权所规定的区别和界限的过于笼统,致使人大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难以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难以区分与政府行政的决定权、命令权的界限以及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影响了人大决定权的正常发挥。再者,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党委政府共同决策、联合发文的做法,造成回避用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图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党委领导、权力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没有形成,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闲置、虚化了人大决定权。

    在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的时候,在充分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的同时,重要的是我们还应该继续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努力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进一步促进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职能作用更全面地发挥。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它最能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根本的权力。从本质上说,立法权、任免权也是一种决定权,只不过表现的内容、形式不同;监督权则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派生权力。对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既是实现党关于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而绝不是要权、争权,更不是包揽行政事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真正放到宪法与法律确定的位置上,充分行使这项职权,才能树立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研究,健全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规定。相对地方立法、监督而言,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应该说是人大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这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和在权力机关职权体系中的地位很不相称。我们要通过较为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真正搞清楚什么是重大事项?其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加深对宪法和法律关于重大事项的原则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同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修订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相关实施方面的制度,进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既更加法制化又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要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讨论、决定机制。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要处理好人大与党委、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可效仿党政联席会议的模式,建立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或“两院”领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经过提出、讨论、调查、论证等环节后,确定为重大的事项,在决定的过程中,要经过充分的审议,做到决议决定草案按多数人意见决定的原则表决通过,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施机制。人代会或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常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一府两院”提出相关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人代会或常会决议决定的实际内容、目标、进度和保障措施等,使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具体化,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监督机制。要规范有关保障人大决议决定执行制度,如建立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人大或常委会也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督办,以保证人大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实施。反馈机制。决议、决定是严肃的,一旦人代会或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后,常委会应该以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的形式,向“一府两院”提出任务和要求,确定部门和领导,明确落实时限,把办理责任透明化、有序化。同时结合人大行使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形式,采取视察、调查、检查等有效手段,了解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保证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扎实、有效。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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