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维护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对于保障人权、加强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负责对口联系工、青、妇、老、残等群团部门,这些群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大多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既是群团组织也是内司委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文拟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总结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一、加强地方立法,撑起弱势群体维权法制空间

    法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最有力的武器。作为省人大内司委,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应该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权限中尽可能加强维权工作保障力度,撑起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制空间。回顾我省近30年来社会立法的情况,我们觉得以下两方面的立法保障工作值得总结,也应继续坚持:

    (一)坚持“三性”,制定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

    也就是说,在地方立法中,应注重法规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总结成功经验,明确立法重点,解决现实矛盾,体现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与扶持的基本思路,对如何解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我省先后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会法等方面法律的实施办法,都坚持了上述指导思想和立法思路,并且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及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如,我省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就既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又有湖南的地方特色,既保留了原有行之有效的规定,又有新的突破,它充实和完善了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他一些实施办法在坚持“三性”的基础上都有新的亮点,出台后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开展,社会反响好。

    (二)坚持地方立法先行

    邓小平同志曾说:“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按照这个立法思想,人大内司委要坚持创新的立法理念,针对维权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法规草案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据此,我省先后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老年人保护条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若干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7个地方性法规均先于国家法律出台。19888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率先在全国地方立法中提出4个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中规定的一些措施、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制度,也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应的保障法所吸收。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老年人受赡养、住房、财产、医疗、文化生活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等作了详细规定,使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走在了全国前列。2007年出台的《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则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也利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实践证明,在国家法律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先行,能及时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工作监督,务求弱势群体维权工作实效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内司委要依法做好维权工作,就必须积极协助常委会对有关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据对近10年情况的统计,省人大内司委除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外,开展专题维权并结合当时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内司委每年都要对1-2部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每一群体的保护法执行情况都检查过两次以上。在维权监督方面,我们认为应当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要围绕弱势群体保护的倾向性问题开展监督。维权工作,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内司委应该从中找出倾向性问题,协助常委会开展有针对性的维权监督活动。从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省人大内司委先后就妇女人身权利受侵害、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问题,农村老年人受赡养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残疾人受伤赔偿问题,培训和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问题等,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监督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先后解决了弃婴问题、女童弃学外出卖花问题、农村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无责任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偏高问题,等等;还督促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了邵东女教师赵某被前夫用汽油烧伤致残案、新化县妇女罗某被侮辱案等恶性案件。通过抓倾向性问题,将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结合起来,以案说法,以点带面,推动了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要督促政府职能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执法调研等活动,是内司委的重要工作。内司委对在这些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提请常委会向“一府两院”进行交办,督促认真整改。比如,1999年内司委组织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偏高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卫生部、省政府汇报后,国务院和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的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2001年,内司委在专题执法调研时发现,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明显偏低,为此,专门召开省直机关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会加以督促。此后又开展了多次调研,并就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提出议案,2004年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便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2009年再次就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进一步督促落实了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在开展维权监督活动时,一定要抓住一两个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一抓到底,这样维权工作才能取得明显的成效。

    三是要通过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人大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内司委每年受理的1000多件人民群众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近30%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一些单位下岗养老保险不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工伤得不到赔偿、城郊结合部妇女财产权受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受伤害以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被拒载等方面的信访案件或信访问题,通过内司委的督促办理,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可见,做好信访监督工作,能使一些久拖不决、处理不公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公正解决,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三、加强研究探索,促进弱势群体维权工作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以及社会转型和社会阶层分化加速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任务更繁重、更艰巨。这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如何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亟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一要加强调研,掌握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涉及企业改革、农村改革、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保障、就业、分配等诸多领域,人大内司委要与对口联系单位一道,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和呼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进一步摸清当前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权益保障方面的诉求;二是了解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掌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分析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三是了解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制度等方面尚需完善的地方。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提出加强维权工作的建议。

    二要立法与监督并重,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立法和监督是人大工作两个最重要的方面,立法要关注民生,监督也要关注民生,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维护好弱势群体权益,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应当坚持维权立法与维权监督并重。在立法方面,要协助常委会加强社会立法,把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摆在立法的重要位置。在立法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利益的调整,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立法调研论证,提请常委会尽快出台诸如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养老服务等一批新的地方性法规,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原有的法规及时进行修订。在监督方面,要协助常委会把督促落实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对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现象和案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要加强类案监督,督促解决弱势群体维权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一些突出问题还可实行立法和监督“双拳出击”,同步进行,更好地维权。

    三要积极探索,督促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新机制。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建立起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内司委应与对口联系的群团组织一道,加强研究探索,督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维权工作新机制。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推广典型,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实现弱势群体平等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为保障人权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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