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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山东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这是最早的公民旁听实践。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实行了这项制度,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更加普遍。
点评:小小旁听席,拓宽了公民实现知情权的渠道,拉近了人大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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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过去,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在每届本级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由本级人大选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后,由其审查代表资格,每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即可公布代表名单。
点评:这样的规定,使新一届地方人大会议召开前,就可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完成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工作上更加便利、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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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秘书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此前,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
点评:地方人大常委会选举更加严格地实行差额选举。这种越来越细致的规定,让差额选举落到实处,更能保障选举的民主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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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和有关决议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省级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于一身。1990年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规。
点评:既有省级立法权,又有经济特区立法权,让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省”的海南,拥有了更广阔的改革天地。第一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出台,推动了经济特区土地的有效开发、经营、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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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等工作作出规定。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等。
点评:代表法的规定,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重任,有利于发挥代表作用、推动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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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般都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审议,发表意见。
点评:经过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摸索,代表法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这一制度进一步落实,发挥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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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此前,在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请“授权”的议案时意见不统一,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问题作出决定。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分别授予厦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
点评: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次重大突破,有利于促进经济特区建设,有利于发挥经济特区“实验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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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0日,21名委员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广东省国土厅实施《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这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首个质询案。
点评: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方式,不常用却颇有力量。这起监督,及时有效地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树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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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报纸全文刊出《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向全市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各地人大在立法中频频采用这一做法。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几乎都公布草案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点评:地方性法规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可以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由此,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度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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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9日,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全国首次立法听证会。10余位社会各界人士,对草案逐条评价,发表意见和建议近百条。
点评:这种开门立法的形式,令人耳目一新,此后在各地不断推行。这使得立法者可以更好倾听各方面声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更符合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