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就浙江交通安全立法,市民争提建议。 施健学摄
2007年7月31日,江苏徐州市泉山区 “人大代表之家”授牌仪式举行。聂伟华摄
2006年2月28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杭州举办。潘海松摄
倾听民主法治的心跳
30年前的今天——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正式确立一个崭新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个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群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管理国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30年后的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个制度已结下了累累硕果,为推进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截至2008年底,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3400余次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忠实地履行职责,创新地推进工作。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向前,工作机制更趋科学、工作程序更为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
30年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和依法行使职权涌现出无数朵值得记录的浪花。今天,我们仅撷取其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30朵奉献给大家。让我们跟随着时光的脚步,倾听民主法治的心跳。
——人民日报编者
1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重大发展。
点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措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各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此前,按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82年宪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做了规定。
点评:立法权过去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使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土辽阔、区域情况不同的需要,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各项事业。
3
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委会。这是我国首个建立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任主任是阿沛·阿旺晋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5人,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7人,占60%。此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历任主任也都由藏族公民担任。
点评: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多数,这样更好地体现和贯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
1979年下半年,全国有西藏、青海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到1980年6月,全国29个省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两个后设立的省级行政区海南省和重庆市,分别在1988年8月和1997年6月设立了人大常委会。
点评: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从体制上使地方人大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5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3部地方性法规,这是我们国家最早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点评:地方人大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它不但适应了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6
1980年4月8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的首次。列席会议可以发言,参加讨论,反映地方的情况和意见。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列席制度。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普遍邀请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点评:列席会议是一种简便易行和有效的联系办法,利于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解决问题,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贴近实际。
7
1980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会上,彭真同志作了《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重要讲话。他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4个方面: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他说,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不是“养老院”,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而要依法行使权力,进行工作。
点评:这次座谈会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刚刚诞生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指明了方向,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得以顺利开展工作。
8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有这方面工作经验或专门知识的代表列席。”
点评:这是地方人大关于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的最早规定。这一开创性做法,使常委会会议既了解实情又增加专业性。
9
1981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开展执法检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3400余次执法检查。
点评: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占据相当大的分量。目前,还出现了执法检查回头看、引入网调等多种形式,大大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权威性。
10
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点评:地方组织法的这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由于这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被称为“半个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