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增强针对性实用性

刘云耕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必将在动态、开放、发展的格局中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重视研究并探索地方立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学习借鉴,创新工作,不断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建立法规清理长效机制,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抓紧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使清理工作常态化,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同位法规定不协调的法规,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时效性。

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上海目前有864名市人大代表,其作用能不能发挥好,关系到广大市民的愿望、利益、权利能不能充分表达、切实维护和公平实现。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着力用立法手段解决人大代表的关切,这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体现,也是顺应民意、集中民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扩大市民参与途径和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在立法项目确定、法规起草、法规修订、法规解释、法规废止等环节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广听民意、广知民情、广汇民智,进一步体现参与性与开放性。

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体现地方特色。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不凑数,要管用。实施性的法规草案,根据实际需要和立法目的,应当采取“一事一法”的体例,有几条就规定几条,着重解决问题。

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避免部门利益倾向。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立法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的选择,议案的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并使其得到切实的落实。

本报记者 姜泓冰整理

来源: 《人民日报》 2011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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